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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如何对请示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问责

        文章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党建网微平台推出该《条例》第七章,供各位党员干部学习体会,并认真贯彻落实。 党组织应如何监督与追责?

  (一)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三)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五)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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