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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业务行为,切实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防范运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协会及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利益。
        第四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协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协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协会或分支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协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协会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协会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对协会具有重要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行业协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
        (二)协会关联法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本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协会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行业协会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对行业协会具有重要影响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协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协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通过合作使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收益的活动;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本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投资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八条 一般关联交易由主办单位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由会长或法人授权主管领导签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决议,并按照《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常务理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人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称关联法人或自然人,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交易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凡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掌控、参股的法人体,应向协会如实申报。确因业务需要与协会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执行。关联人不得利用权力影响交易行为,杜绝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中一旦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政令,造成协会声誉、利益损失的,协会将对关联方(或关联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及《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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