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四)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六)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600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汽车维修企业及主机厂会员代表占60%,维修配件及设备、工具企业占20%,维修类职业院校及科研单位会员代表占10%,与汽车维修相关的企业会员(平台、流通、保险、软件等)代表占10%。
第七条 负责人、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均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可采取推荐、自荐方式成为会员代表;协会各分支机构可参与会员代表的推选。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推举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一条 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协会秘书处统计、审核(必要时与分支机构充分沟通),并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权利
第十一条 拥护协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大会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批评及取消其代表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露、传播涉密信息等;
(五)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协会声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的比例和数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