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汽车维修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进一步加强行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工作(以下称“技能评价”),提升技能评价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面向汽车维修行业及汽车后市场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包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批准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和协会自主开展的岗位技能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协会经人社部门批准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后,在备案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岗位技能评定,是指协会以政策、技术变革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新兴职业岗位,依据团体标准自主开展的技能水平考核评价活动,是对国家主导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补充和细分。
第五条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技能评价工作,与地方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相关企业等紧密合作,持续推动产教融合发展,促进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章 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社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二)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 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第七条 岗位技能评定主要针对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且人社部未发布的新兴技能岗位,或者虽已列入或发布,但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备案评价规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一)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的职业技能评价类团体标准是实施岗位技能评定的依据。
(二)岗位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技师、中级技师、高级技师三个级别。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技能评价工作管理体制,评价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技能评价的项目规划、归口管理和质量监督,指导行业发展部、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第十条 行业发展部负责技能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基地遴选、评审、认定工作以及考评员招募、培训、调度工作,协调相关合作方、考核基地、考评员共同做好系统建设、题库建设、招考咨询、考务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技能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针对具体技能评价项目要求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制定考核基地认定条件和考评员能力要求,发布技能评价的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培训、聘任考评员,审定试题试卷。
第十二条 考核基地负责技能评价的招考咨询、考前辅导、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考核基地,由协会组织专家按照要求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双方签署考核基地合作协议,协会为考核基地颁发铭牌,铭牌须注明技能评价类型、项目名称、考核基地所属单位名称、颁发时间、有效期。考核基地原则上在一个区市只设一个。
第十三条 考评员负责对评价对象进行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的考核、评审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考评员。具有人社部门核发的相关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经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复核,可直接聘任。其他人员须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评员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聘任,由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颁发聘书,聘书须注明技能评价项目名称、姓名、颁发时间、有效期。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不同技能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平台、专业题库、考务系统、证书系统等的建设、使用或合作运营。双方须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应约定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第三方服务机构还要继续无条件承担约定义务,交接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以保障业务的延续性和考生权益。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对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机制有专门要求的,遵照其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技能评价项目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后,以公文方式发布工作开展通知,并向社会公布评价项目名称、培训大纲、考试大纲、收费标准、证书管理、考核基地名单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技能评价工作遵循考培分离原则,协会鼓励、支持社会培训机构依据自行组织开展考前培训工作,协会指导考核基地、考评员开展技能评价工作并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八条 考核基地应在每年11月底向协会报备年度考试计划,每次考试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考试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级别、考生人数、考务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协会对考核基地的考试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发布考试通知,并根据考生人数向考核基地委派考评员和督导人员。
第二十条 考核基地和考评员根据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对考生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协会和企业联合开展的技能评价项目,可以以工作业绩评审代替技能操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协会采取现场督导、飞行检查、视频巡检等适当方式,加强考试考核质量督导,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协会可认定其技能等级,颁发相应技能证书。
第二十三条 岗位技能证书实行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
编码规则:XX X XXXXXXXX XXXXXX。前2位是项目代码,以英文字母表示;第3位是技能等级,A代表高级,B代表中级,C代表初级;第4至11位是考试时间,以数字表示到年月日;后6位是证书序列号,以数字累计表示。
证书加盖协会专用印章,协会和企业联合颁发证书的须加盖双方印章。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行业发展部应定期进行技能评价情况统计,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对协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专门要求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协会向社会提供技能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考核基地名称、考试时间、评价项目及等级范围、评价标准或规范、技能证书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协会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考核基地、考评员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基地、考评员在开展技能评价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取消相应资格,并责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