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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2026-01-22 来自:界面新闻

        据工信部网站,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等相关规定,工信部修订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审查要求》。《企业审查要求》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保障等能力要求。修订后的《企业审查要求》共163条。总体上,保持原审查要求框架、车型种类等基本不变,根据不同车型类别的发展特点和生产方式变化,通过“提高”“补充”“优化”三个方面措施,对《企业审查要求》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提高企业智能化、网联化相关能力要求,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通用要求,以及乘用车、货车、客车等生产企业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能力要求,切实强化企业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补充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相关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准入管理效能和行业资源利用水平,支持企业做优做强;补充合并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能力要求、货车上装委托加装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部分生产设备和研发能力要求。 (二)《产品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满足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法规和技术条件等。一是调整更新《汽车及挂车类产品适用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清单,明确车辆产品可靠性试验要求,提高产品尺寸误差、关键零部件等安全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管理要求,进一步筑牢车辆产品安全底座。二是整合优化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商标、检验检测等技术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求。三是加强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产品的应用评估,提出相应的安全性、可靠性测试要求和运行监测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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