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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未爆开情形下的产品责任承担

2017-09-03 来自: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汽车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动打开,对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性保护。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安全气囊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安全气囊起爆条件也会因为技术参数、撞击条件等多种因素通过复杂的作用机制受到影响,因此近年来因安全气囊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亦不断攀升,本文将以安全气囊为视角解析产品责任纠纷,为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汽车服务商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2016年5月,张某驾驶某轿车前往郊区的行驶途中,因为躲避突然冲出的另外一辆轿车,而被迫驶出公路右侧撞击到路边土丘,车辆严重损毁。由于在事故发生时,副驾驶座上的安全气囊及时爆开弹出,因此副驾驶座位上人员仅受轻微擦伤,但驾驶员座位上的安全气囊却没有及时爆开弹出,导致张某当场昏迷。事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于一个月后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六万元。
张某出院后,就安全气囊未及时爆开弹出的事宜与A销售公司商议索赔,A销售公司否认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张某的索赔要求。其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销售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十六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驾驶由B公司生产、从A销售公司购买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副驾驶气囊爆开弹出,主驾驶座上气囊理应同时爆开弹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该车主气囊未爆开弹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原告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与安全气囊来爆开弹出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被告A销售公司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涉案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被告A销售公司应对该存在缺陷的车辆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A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倦,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张某向A销售公司主张产品缺陷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该安全气囊未爆出属于生产者责任,因此销售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二)因果关系判断
        本案系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缺陷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张某的安全气囊与前排副驾驶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爆开弹出,但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前排副驾驶员安全气囊已爆开弹出,而驾驶员张某所在位置的安全气囊却未爆开弹出,说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前排副驾驶员安全气囊爆开弹出乘员仅受轻微伤,而张某所在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爆开弹出导致其当场昏迷的严重后果,该缺陷产品与张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车辆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建议
        本案副驾驶座位的安全气囊爆出但主驾驶座位的安全气囊未爆出属于较为特殊的案例,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主驾驶座位的安全气囊未达到起爆条件不具有合理依据。但是,更多的情况下,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通过事先向消费者告知起爆条件或技术参数,以降低或减少相关的责任风险,如在车辆的随车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安全气囊的起爆条件,撞击条件满足说明书中的起爆条件而未爆出的可以与生产者协商赔偿。如案件已经进入诉讼,则汽车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举证该安全气囊的技术参数,必要时可以通过对车辆进行鉴定,以获取有利的诉讼证据。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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