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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细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辖区道路运输执法与管理业务协作。县级以上执法机构和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业务协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其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建立道路运输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各级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内容;执法机构需将本省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同步抄告运管机构;运管机构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同步告知执法机构。
《细则》还对案件协办的流程、机制、重大案件讨论、联合执法等均作出详细规定,促进交通执法机构和运管机构业务协作持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