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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性质变更对于保险事故赔偿范围的影响

2017-10-26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国家强制要求入保并且赔偿数额有限,因此,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就成了车辆所有人规避风险的理想方式。车辆所有人给汽车投保商业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损失。但是,随着近几年网约车的兴起,许多私家车主为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相继投身网约车的营运活动中。然而,由于营运车辆不同于家用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也产生了相应的障碍。本文拟通过以下案例简要说明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张某在驾车搭载网约车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转弯时,遇原告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水亭东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两车碰撞,致程某受伤、车辆损坏。原告程某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程某因住院治疗导致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产生医疗费99122.26元(其中张某垫付59321元,人保南京分公司垫付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3427.48元、护理费7650元、残疾赔偿金156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79236.34元。

        2015年3月27日,张某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原告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与人保南京分公司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5339.75元。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原告程某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并且自己驾驶的轿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因分担油费成本而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未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张某没有过错,原告程某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另外张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未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二)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1100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程某99915.34元。

二、案件分析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程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程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故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关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被告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车辆性质变更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擅自变更车辆性质后引起的交通事故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对于汽车经营者的借鉴意义有限,但是笔者希望汽车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能够通过此案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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