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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企业员工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解析

2017-10-26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维修行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的变更之中。同时,间或发生的汽车维修事故,一定程度上也在促进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间或发生的汽车维修事故之中,亦存在汽车维修企业员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导致发生汽车维修事故等惨痛代价的案例。本文就一则汽车维修事故的案例简要说明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员工因未遵守操作规程而发生损害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事实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3日,被告董某的雇员魏某驾驶被告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红旗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杭宁高速公路58km+600m处时(湖州市吴兴区青山地带),因严重超载导致该车轮胎发生故障,为此魏某向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中队湖州支队第二大队求助。原告某汽车维修企业接到该大队的指令后,派雇员梅某、沈某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抢修。在使用千斤顶拆卸汽车外挡轮胎时,内挡轮胎内胎发生爆破,造成梅某死亡。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系被告汽车由于长时间超载,轮胎轮辋不合格,不能承受轮胎内的气压而爆炸。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死者梅某家属给予足额补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3595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武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两者各自隶属不同的责任性质。原告汽修公司员工为被告董某车辆更换轮胎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员工在修理过程中意外死亡,原告向其家属赔偿,属雇员受害赔偿性质。现原告向被告追偿,系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该法律关系隶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以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承揽合同,便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所以,本案法律关系应为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

        二是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责任。首先,本案中轮胎爆炸与车辆超载无因果关系,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经车辆的轮胎传至地面,当千斤顶在地上将轮胎顶离地面时,该轮胎所承受的重量已经由千斤顶负载传至地面,已顶离地面的轮胎不再承受车载重量。因此,原告汽修公司员工在为已顶离地面的轮胎拧松固定螺母时发生的轮胎爆炸致死,与被告董某车辆装载的重量无因果关系。其次,更换受损车辆轮胎,只有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才能拆卸轮胎并进行更换,汽修公司员工在明知轮胎损伤的情况下,未先行对轮胎放气减压,即拧松轮胎固定螺母进行拆卸,当最后一颗轮胎固定螺母被拧松时,受内侧轮胎内高气压的挤压,易破碎的轮胎钢圈不能承受其压力,遂发生轮胎爆炸。原告汽修公司员工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拆卸,是发生轮胎爆炸的原因,其行为显属违反操作程序,具有过错。董某雇佣的驾驶员,对内侧轮胎钢圈破碎发生轮胎爆炸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董某无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失,车辆是否超载与本案的轮胎爆炸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汽修公司以车辆超载、董某所雇驾驶员有过错为由,要求董某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知,汽车维修公司应当要求员工在修理汽车时遵守基本的操作规程,严格规范修理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以防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损害后果。同时,需要提示的是,承揽工作中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不具有过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行对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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