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也变得越发丰富。与此同时,相伴而生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多。例如,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车辆这一代步工具,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碰撞刮蹭,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因此,大多车主试图通过购买车辆损失综合险等险种转嫁上述风险。然而,事故发生后,对于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的确定,往往又会在涉案当事人之间产生重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案例的说明,明晰此类案件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为汽车保险公司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一、案件事实
(一)案情介绍
2012年7月27日晚,陶某驾驶京LX91××回光熙家园小区,由于没有停车位,将车停放在他车后面,为了不影响其他人驶出,陶某将车钥匙交付给了尹某,委托尹某在需要时挪动车辆。次日凌晨,有车要驶出小区,但京LX91××挡住了车道,尹某遂驾驶京LX91××,欲挪出空间让他车驶离。尹某在倒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成了刹车,与后车相撞,致使京LX91××奥迪、京FD64××奥拓、京LX51××丰田、京AE72××保时捷四车受损。经过交警认定,尹某所驾驶的京LX91 ××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因陶某在2012年3月20日为其京LX91××车在天平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第三者损失,第三者损失不包括超出相关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上述保险承保期间内,因此,陶某向天平公司申请理赔,并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天平公司。2013年1月5日,天平公司向陶某支付了67 538元理赔款。后天平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盛世公司、尹某赔偿其损失675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488元,由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车主委托朋友挪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无权利向挪车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所提及的损害,系侵权法上因侵权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主动实施的具有违法性的加害行为,或具有作为的义务而因为故意或过失而怠于履行其作为义务所导致的保险标的财产上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尹某虽非陶某的家庭成员,但是其驾驶车辆是受陶某的委托,且尹某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此外,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置于相同的地位,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同理保险公司也无权向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追偿。尹某具有驾驶资质,经车主陶某的委托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尹某并无主观过错,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归属于车主陶某,天平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向车主陶某赔偿后,无权向尹某追偿,更无权要求盛世物业公司赔偿。
三、法律建议
根据上述案件法院判决可知,汽车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条款时,应当着重于明确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定义及其范围。本案保险公司正是由于未能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才导致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收到了限制。因此,只有尽到了相应程度的谨慎义务,才能在交易过程中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