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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案例分析

2018-06-05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基于物质利益的驱动,通常会使用一切手段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扩大自身利益的目的。然而,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垄断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为这种发展趋势的显著体现之一。在经历了激烈的竞争过程后,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往往将会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一旦如此,企业难免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滥用该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扼杀与其竞争的市场主体,甚至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直以来都被世界各国所明文禁止。那么,如何准确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从汽车配件公司的销售行为出发,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问题。

    一、案件事实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系东风日产某型号轿车车主。2010年10月22日,原告刘某将其车辆送至被告某某公司处维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某某公司在检修后出具的《车辆外观检查及问诊报告》表明,车辆维修内容为更换左前门锁芯。随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上诉人刘某出具《委托维修结算单》,表明维修工时费需300元,零件费用307元。2010年10月26日,上诉人刘某电话咨询东风日产星沙专营店、东风日产长沙河西专营店及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客服热线,据接线员和客服代表的答复,东风日产配件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东风日产某某公司统一供应给相应的4S店,4S店不单独对外销售配件,如需购买使用,需要在4S店更换。据上诉人刘某提交的由长沙高新开发区粤麓汽车服务会所于2010年12月15日出具的维修进厂报修单记载,更换其轿车左前门锁芯工时费为50元。上诉人刘某提交了由长沙市鸿创汽车修理厂于2010年12月15日出具的工作单,据该工作单记载,更换其轿车左前门锁芯工时费为40元。上诉人刘某诉称,其因汽车左前门车锁损坏,到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处维修,被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其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被拒绝。上诉人刘某据此认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和东风日产某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东风日产某某公司停止垄断经营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60元整。

    (二)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本案纠纷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因此,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案涉焦点主要有二:1、所涉“相关市场”如何界定;2、两被上诉人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以及两被上诉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上诉人刘某主张本案相关市场为“原厂汽车配件市场”,即由被上诉人东风日产某某公司出厂的零配件所构成的市场。然而在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的汽车所涉零部件种类繁多,无法统一归类为同类产品,且由于这些零部件的用途、特性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些零部件均可构成不同的商品市场。上诉人刘某主张将前述不同零部件构成的不同商品市场统一归类到“原厂汽车配件市场”,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上诉人刘某所诉系因垄断行为而受有损失,而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可知,造成该损害之事实,应当仅限于汽车的门锁配件,而不应当将本案商品范围扩展至所有汽车配件。此外,就适用于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而言,市场上除有被上诉人东风日产某某公司提供的原厂配件外,还有其他企业生产销售的配件,即所谓“副厂配件”。由于副厂配件与原厂配件在功能、特性、用途上相同,当原厂配件的价格过高时,消费者必然考虑选择其他副厂配件,二者事实上形成紧密的替代关系,并在同一市场中进行竞争。因此,由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共同组成的适用于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是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上诉人应当就其主张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刘某始终未就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提交证据,其仅以被上诉人已承认只在4S店销售原厂配件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已自认其对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然而,当前我国汽车销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汽车生产商将原厂配件限定在4S店销售及保修,与4S店特许经营模式相配合,其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反竞争性。其次,被上诉人所承认的事实,仅能用以说明被上诉人对原厂配件所采用的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而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门锁配件商品市场上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应地,被上诉人也就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界定相关市场和确认是否存在支配地位,是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形式的前提。相关市场以及在相关市场是否存在支配地位的确定,固然属于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但即便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必然构成对该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此,只要汽车配件公司在发展的同时遵守竞争市场的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够避免触碰到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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