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外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一. 外事工作宗旨
坚持改革方针,鉴定开放理念,验收外事纪律;
拓宽服务渠道,搭好服务平台,架好服务桥梁。
二. 外事工作管理机构
协会外事工作管理机构
协会外事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下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
1. 协会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协会外事工作的管理。
2. 综合部:负责协会外事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与外事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等事宜。
3. 行业发展部:负责协会外事业务的计划定制、实施、协调、督办等事宜。
三. 外事工作的范围
1. 凡以协会名义单独或组团出国(境)从事外事活动的,以及以协会名义接待国(境)外个人或团体来访的,均属协会外事工作范畴。
2. 外事活动包括:出国(境)考察、交流、培训、参展等;接待国(境)外个人或团体来访等。
四、外事工作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协会外事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将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协会批准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中。
2.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的因公出国(境)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报协会批准备案。
3.外事活动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行程安排、出访(接待)人员名单、团组负责人、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行业发展部负责协会外事业务计划的汇总、协调和督办。计划经协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5.综合部负责协会外事业务有关文件、资料、证照的备案、归档;负责与外事主管部门的对接和协调。所持因公护照资料复印件报协会综合部登记备案。
(二)业务管理
1.所以外事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家的有关外事纪律。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协会。
2.不得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严禁发生在外滞留不归等现象。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十五天内像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考察报告。
3.凡参加外单位团组的协会工作人员,应征得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提前书面上报协会行业发展部备案,注明出行时间、目的、同行人员情况及行程安排等事项。
4.凡由协会支付外事业务经费的,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业务完结后按协会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5.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接待外宾需将对方国别、单位、来访目的、名单、简历、来访日期等内容及书面形式上报协会,会后将有关会谈纪要报协会备案。需要协会领导出面参加的外事活动,应提前一周与协会综合部协调安排。
(三)合同、协议管理
1.外事业务中涉及合同、协议等事项应严格执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凡以协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合同、协议、备忘录等,须由会长(或授权人)签批。
3.因业务需要,凡由分支机构签署的涉外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在报请协会批准后,按《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
上述外事活动,凡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其它政治敏感问题的,均须事先向协会汇报,绝不允许擅自开展或先斩后奏。
对未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的,违反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个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018年4月23日